国际人权公约优先于特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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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53 | 回复0 | 2024-1-14 11:4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国际法,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没有时效。因此,《大赦法》(第号法律)与《美洲人权公约》不相容。 再生产 里约热内卢联邦法院认为,根据国际法,危害人类罪是不受时效限制  的 正是基于这一理解,里约热内卢联邦法院拒绝对军事独裁期间公职人员涉嫌犯下的罪行提起三项调查程序,这些罪行属于秃鹰行动期间对政权反对者的政治迫害范围。 根据记录,被联邦法院驳回的调查涉及 年至 1974 年间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在 1973 年的失踪,以及几项可能导致是在“秃鹰行动”范围内实施的,即在巴西和阿根廷的军事独裁统治下镇压政治异见人士。 联邦公共部要求结束调查,辩称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特赦法》(ADPF 153)符合宪法,尚未做出裁决,该法要求宣布该法律在严重人权问题上无效违法行为。 联邦法院则认为,没有必要等待 STF 的新判决,因为美洲人权法院对巴西特赦法的无效性有着坚定的认识,鉴于美国《人权公约》( 诉巴西,年和 诉巴西,年),这足以让调查继续进行。 联邦法官  表示,“一项规范有可能并不违反宪法,但违反了《美洲人权公约》,因此无效。

对不忠保存人的民事逮捕就是这种情况,这项措施虽然得到了宪法的承认,但却受到了美洲公约的禁止”。 因此,法官解释说,这与ADPF 153中STF的决定(该决定根据宪法分析了大赦的有效性)并不矛盾,而是根据《美洲人权公约》的参数进行的法律判断。 法官还表示,调查是国际法所承认的了解真相和记忆权所必需的,巴西可能会因调查瘫痪而承担责任,就像其他案件中已经发生的那样。 他总结道:“事实上,这是记忆和真相权 电报号码数据 提出的要求,也得到了美洲人权委员会和国际人权法的认可。” 这些案件现已提交联邦公共部第二协调和审查室,该机构对是否结束调查拥有最终决定权。然而,原审法院排除了对生存损害的定罪,认为进行长途旅行本身不足以证明所称的损害,这一决定被法院推翻。对于 TRT-RS 法官来说,生存损害是其特征,毕竟,过长的工作时间使工人至少无法计划每周的休息和社交活动。



另一个转折点是,最近高等劳工法院也被迫就这个问题做出了价值判断[10]。在判决的案件中,该工人报告说,他每周每天都工作很长时间,每月只有两个周日除外。 与此同时,损害赔偿请求在原籍法院和地区劳动法院均被驳回,理由是该工人未能出示完整且确凿的证据证明名誉和尊严受到损害。然而,对于高级劳工法院的报告部长来说,存在的损害已经得到证实。 报告部长毛里西奥·戈迪尼奥·德尔加多在投票中[11]考虑了以下内容: ”事实证明,超额工作时间,远远超出《宪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小时,是一种习惯性的、长期存在的现象——就本案而言,达到了暴露在一周中的每一天,每天超过 12 小时,每月两个星期日除外(因此,其中两周每周最多 84 小时,其余两周每周最多 72 小时)——所有这些都表明,是的,存在的损害,因为它配置了宣言,损害了每个自由个体(包括雇员)必须享受个人、家庭和社会活动的可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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