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oj4444 发表于 2024-1-23 17:34:17

已经开始的文本从头开始第候选人似乎没

有意识到在没有州长和市长参与谈判工作的情况下改变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卢拉、西罗和特贝特甚至谈到审查联邦条约,但每份文件中的提及只不过是一句话。博尔索纳罗与州长们意见不合,他列出了各州制定的联邦行动,但没有谈论更新联邦关系。第三; 博尔索纳罗表示改革旨在提高私人积极性,卢拉和西罗表示他们打算加强国家影响经济的能力。第四个也是最后一个;改革思路一谈简单化似乎就走上了正轨,但这是不言而喻的。 由于这是一个二十多年来一直处于全国辩论中心的问题,因此预计候选人会提出更全面的提案。谁知道呢,也许在下学期的六个月内,我们实际上会发生我们的系统所需的革命。目前,至少我希望我为帮助读者定义他们的投票做出了贡献。经济用途临时许可及其多方面 费尔南多·皮耶里·莱昂纳多 商业的国际的法律税 一些特殊的海关制度已经成为本专栏的主题。

今天我们要分析的是临时入场的一种类型,即经济用途临时入场。如果某巴西公司正在与国内市场的客户谈判服务提供合同,并且为此确定某种在国外生产的商品将使其能够以更高的效率满足合同范围,则该公司可能会选择暂时进口,无需缴纳全额税款。巴西工业在进口设备时可以利用同样的待遇和可能性,使他们能够生产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其他商品。在这些情况下,有鼓励增加国民经济活动的额外财政待遇,允许进口商(服务或工业提供商)按比例缴纳对进口征收的联邦税 - 进口税。 斯帕卡 WhatsApp 号码数据 举例来说,我们假设 A 公司受雇在港口进行为期 24 个月的建设工作,并且需要专门用于该活动的挖泥机。一旦工作完成,该服务提供商在巴西将不再有其他用途。因此,不建议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更明智的做法是通过租赁或经营租赁协议暂时将资产引入国家领土。然而,考虑到外国产品进入国家领土是产生进口税的事件,根据第37/66号法令第 1 条的规定,公司将缴纳其实施所固有的所有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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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税归属的假设与基本的合法交易以及进口产品进入国家领土是否确定无关。同样的意义除了II之外进口的I和的发生率假设也将以同样的方式实施,外国货物必须全额征税。 事实并非如此。在特殊海关制度固有的财政外偏见中,旨在提供服务或生产其他待售商品的货物临时入境,前提是此类进口是在国际租赁合同、经营租赁的保护下进行的或贷款第通过按比例支付四种联邦税(II、IPI、来允许,根据货物在巴西停留的每月 1% 计算。以与出口商商定的期限。例如,如果合同规定期限为36个月,进口商将收取应缴税款总额的36%。在此期限结束之前,如果双方决定延长合同(第 374 条 第 号第条第 4 条和第 66 条进口商可以要求继续该制度并付款遵循相同规则的相应金额(1% x 新合同期限)。该制度可以连续重复,最长可达一百个月 第 条第 1 款)。如果达到时限,根据RA/09 第 374 条第 1 款的规定,进口商必须终止该制度并“允许转移到另一个特殊海关制度,包括授予新的临时进口许可,其中无需将货物实际离开国家领土即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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